生成式AI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它可以自动生成文本、图片、音频等各种内容。随着该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生成式AI与版权法之间的关系。本文将介绍生成式AI的基本原理和应用,以及讨论其与版权法的关系。

一、生成式AI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生成式AI是一种基于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技术,它可以学习大量的数据,然后根据这些数据自动生成新的内容。目前,生成式AI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比如自然语言处理、图像处理、音频处理等等。

举例来说,在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生成式AI可以用来自动生成文章、评论、诗歌等各种内容。在图像处理领域,生成式AI可以用来自动生成艺术作品、设计元素等等。在音频处理领域,生成式AI可以用来自动生成音乐、语音等等。

二、生成式AI与版权法的关系

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担心它与版权法之间的关系。因为生成式AI可以自动生成内容,这就涉及到版权法中的“著作权”。那么,生成式AI与版权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1. 生成式AI是否可以侵犯版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生成式AI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权。著作权是由人类创作者所拥有的,因此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并不属于它自己。如果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与他人已经创作的作品相似度较高,那么就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版权问题。

2. 生成式AI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

其次,如果生成式AI的内容创新性很高,达到了著作水平,那么就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是否应该给生成式AI享有著作权?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因为生成式AI的内容是由机器生成的,并没有人类的创造性思维和创作意图。因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应该给生成式AI享有著作权。

3. 生成式AI与版权法的保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生成式AI与版权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生成式AI也可以为版权法提供保护。比如,一些网站可以使用生成式AI来检测用户上传的图片是否侵犯了版权。生成式AI可以通过比对已有的版权作品,来判断用户上传的图片是否与已有作品相似,从而保护版权。

三、结语

生成式AI是一种非常有潜力的人工智能技术,它可以为我们带来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其与版权法之间的关系。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们需要在使用生成式AI的过程中,尊重他人的版权,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同时,我们也需要探讨如何在法律上为生成式AI提供更好的保护,以促进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自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计算机生成的文本和图像是否有资格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一问题一直受到相关人士的关注。在早期,人们的共识是,人工智能如同相机般只是一种工具,所以人们可以他们所使用的的计算机生成的文本和图像主张版权。但时过境迁,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由于缺乏人类作者,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和图像不具有版权。当下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使用版权作品作为训练数据是否侵犯版权,以及人工智能程序的输出是否侵犯使用图像的衍生作品。

来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sDGIrVO6mo
主讲人:Pamela Samuelson
内容整理:桂文煊

演讲者背景

Pamela Samuelson 自 1996 年以来一直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教员。她撰写并广泛谈论了新信息技术对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构成的挑战。她是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的成员,美国计算机协会(ACM)的研究员,CACM 的特约编辑,约翰·D·凯瑟琳·T·麦克阿瑟基金会的前任研究员,美国法律研究所的成员,阿姆斯特丹大学的荣誉教授。
生成式 AI 与版权法Pamela Samuelson
summary

如今机器计算能力的提升能使计算机处理大量数据,这促使了大语言模型以及各种 AI 生成模型的诞生,也受益了广大的 AI 生成模型使用者们,许多公司正争先恐后在该领域部署相应的战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全新的问题,其中版权相关的问题愈演愈烈,近期有四起诉讼,一起涉及 GitHub 的 Copilot,三起涉及 Stable Diffusion。其实对于 AI 还存在更广泛的道德恐慌,例如 Future of Life 网站上的一封公开信呼吁暂停 6 个月的 AI 开发,信中指出我们需要制定一些相应的政策和计划。除此之外,数以百万计的作品涌入资本家手中,而资本家并不需要对此付出任何代价。在版权问题上有以下这样三个问题:

复制作品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系统的训练数据是否侵犯版权。
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何时侵犯被摄入内容的衍生作品。
谁拥有计算机程序输出内容的版权。

生成式 AI 与版权法版权究竟归属于谁?

Pamela Samuelson 对于这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她指出版权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原始表达,而且在法律中对于有版权的作品是可以进行合理使用的,而对于使用版权作品作为训练数据是否算作“合理”使用具有许多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这一行为可以等同于数据挖掘,是不侵犯版权的,而另一部分人认为这以行为侵犯了原始作品的版权。Pamela Samuelson 还针对这三个问题阐述了几个相关案例,其中包括了:Field v. Google 的诉讼案例;Author Guild v. Google 的诉讼案例;Getty 投诉 Stable Diffusion 存在大规模的侵权行为;一个人制作了 AI 生成系统并且前往版权局对其系统生成的作品申请版权,其理由是他的生成系统可以看作他的员工。Speaker 最后指出对于版权问题的这三个问题,确切的答案仍需要很多年找寻,但是全球各地正逐步出台相应的法案来应对蓬勃发展的 AI 所带来的威胁与挑战。

 

近年来,“AI写小说”“AI作曲”等屡见不鲜,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

【案例】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该律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2018年9月10日,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文,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告对此并不认同,其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通过自己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说法】

人工智能软件自动“创作”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

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记者 徐隽整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